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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商业电子商务师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具有教育培训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2、较高的培训质量
具备较强的培训组织能力,能够按照鉴定中心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生源并实施培训,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有力的措施以保证教学质量。
3、教师准备
必须具有至少三名经鉴定指导中心培训的该项目的教师,教师还需定期参加鉴定中心举办的该项目教师提高培训班,以跟进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和管理理念发展,了解专业技术和管理理念新方向,交流授课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环境
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及配套的教学设备、设施;要求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有专门的互联网联机设备,具备多媒体体网上培训条件和电化教学设备。
5、考试环境
必须具备至少一间用于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的教室,拥有30台以上主流配置的计算机;已建立局域网环境,具备互联网宽带接入条件。
6、培训能力
每年培训规模达到100人次以上。
二、商业电子商务师培训对师资配备的具体要求:
对于不同级别的受培训者,培训教师应具有下列规定的相应级别:
1、助理商业电子商务师培训教师:
具有商业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助教以上职称。
2、商业电子商务师培训教师:
具有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讲师以上职称。
3、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培训教师:
具有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培训机构工作规则:
1、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初审后建立学员档案;
2、根据鉴定中心制定的"试点方案"和"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认证考试大纲"开展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3、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学员申请认证,协助鉴定中心开展考评工作;
4、按规定向申报资格认证的人员收取认证费和考试技术支持费,并同时分别交给中商会执鉴[2005]01号《关于开关展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注明的收款单位。培训费标准由各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培训机构根据当地情况依据有关部门规定自行确定,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年审:
1、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向鉴定中心提交申请(填写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
2、鉴定中心逐条审核资质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提供初审意见,鉴定中心根据情况派员到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给出最终的核准意见备案。鉴定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统一编号的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证,并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上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3、商业电子商务师执业资格培训机构在备案有效期截至1个月前向鉴定中心提交年度总结。对年审合格的培训机构颁发新的年度的备案登记证;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1) 虚假广告;
(2) 培训教学质量差;
(3) 考试舞弊;
(4) 未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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