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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文件《商务部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工作联系机制方案》
(商改字[2006]5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部与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商业联合会")的联系和沟通,在各自职能基础上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高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商务工作的开展,经双方研究确定,商务部与商业联合会建立如下工作联系机制:

  一、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商务部作为政府部门,在推进流通产业发展,拟订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培育市场体系,监测、调控重要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运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商业联合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按照政府委托和商会章程的规定,担负着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参与商品流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企业正当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任务。

  双方应明确各自职能,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协同效应,提高工作效率。商务部积极指导、支持商业联合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商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决策帮助和相关服务。双方应本着相互支持、密切协作、责权一致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流通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加强工作沟通与互动

  商务部在制定流通产业政策和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拟订发展规划、法规标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商品市场体系培育、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征求商业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商务部召开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流通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商业联合会负责人及有关同志参加。

  商业联合会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涉及全行业资质认定、重要市场信息发布、评优评先等事项及突发应急事件,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代表行业开展的有关国际商贸交流活动、行业培训、大型展会等工作,应及时与商务部保持沟通。

  双方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总结工作,提出工作设想,明确下一年度需要共同开展的工作重点,衔接工作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三、积极委托商业联台会承担相关基础工作

  商务部将充分发挥商业联合会广泛联系专家和企业的优势,积极委托商业联合会做好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发展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在课题研究、行业调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职业培训、展会承办、科技质量认定、援外项目、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市场秩序整顿规范等方面,商务部将根据需要,优先委托商业联合会承担,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商业联合会根据商务部需要认真组织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高效地完成任务。

  四、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

  商务部的有关文件和信息刊物发送商业联合会。对商业联合会现行的商品统计、行业统计等指标体系,商务部将深入研究并逐步纳入全国市场运行监测体系。

  商业联合会的重要文件、刊物及调研报告应及时报送商务部;认真组织开展商务部委托的有关行业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相关调查资料和行业信息,积极为商务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在相互支持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开发有关信息资源,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共同推进流通业的现代化发展

  商务部支持商业联合会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探索,抓好试点,开展活动,推广普及现代流通技术,提高流通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

  商业联合会协助商务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十一五"期间流通服务业现代化发展的思路和重点,提出开展试点工作的方案,及时总结经验,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不断推进现代流通的发展。

  六、支持有关重要会议和会展活动

  商务部对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国际性会议,以及行业代表性强、层次高、实际效果显著的大型展会活动,给予支持,并视情况派员参加。

  商务部主办、商业联合会承办(协办)的重要大型展会、论坛等活动,要整合资源,商业联合会应将有关内容和项目统一纳入其中,形成合力,共同打造精品展会;商业联合会需请商务部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应提前与商务部有关司局取得联系,提出建议。

  七、健全工作联系的组织体系

  双方要把工作联系机制作为加强协作配合和促进商务工作开展的有效平台,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商务部由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与商业联合会的日常工作联系,有关业务工作由相关司局与商业联合会直接对口衔接。商业联合会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系机制的日常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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